本报讯 今日起,《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物价局获悉,目前正在实施的《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将试行期满,物价部门将结合《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试行期间的情况,对其进行修改,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该《通知》自2008年9月15日起试行,至今年9月14日试行期满。
按现行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详见右表,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执行。
其中,业主(或承租人)每天24小时内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小区的,只能按一次停车服务费标准收取;对业主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三类车辆免收停车费: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20: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
福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说,此次,他们将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从今日起至7月31日,市民可登录福州市物价局网站(网址:www.fz12358.com)进行留言以及拨打本报968111热线或登录海都网(http://www.nhaidu.com)发表意见,本报将予以跟踪报道。